新竹縣貴明公謝姓宗親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1年4月5日會員大會通過及新竹縣政府核備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會員大會通過第一次修訂
(理監事會通過待大會確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新竹縣貴明公謝姓宗親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依據社團法人設立之社會團體,非營利為目的而以
祭祀祖先、傳述祖德、慎終追遠,並遵祖訓敬宗睦族為
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貴明公派下子孫為組織範圍。
第五條:本會聯絡處設於新竹縣關西鎮東平里老焿寮三號老屋公
廳為是本會會址。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傳述及發揚祖德慎終追遠並遵祖訓敬宗睦族。
(二)祖塔、祖祠之管理及逢年過節之祭祀事項。
(三)團結宗族力量聯絡親誼,敬老尊賢、扶掖後進。
(四)謀求會員之福利及急難救助與慰問。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會員:凡屬貴明公派下子孫設籍在新竹縣境內,均可申請入會。
(二)贊助會員:凡屬貴明公派下未設籍在新竹縣境內子孫。
(三)榮譽會員:凡捐贈本會價值超過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
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前二項之入會申請均須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為會員。
第八條:會員有違背有關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
情事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
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形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含身故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以退還。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權利如左:
(一)依章程享有參與會議發言權、表決權及選舉權、被選舉之權利,非貴明公派下 子孫之榮譽會員無理事、監事之選舉 權及被選舉權。
(二)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利益。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遵照本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指派之職務。
(三)出席通知之有關會議。
(四)按時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並於會員大會開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
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團體之解散或會員除名。
(四)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或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並分別成
立理事會監事會,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
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惟餘留任期不足六
個月不予遞補。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查會員之資格。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中
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總理會務,對外代表本
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主持會議,理事
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結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辭職案。
(五)其他有關監察職責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執行監察本會
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主持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遴選提請理事會同意聘用之,解聘時亦同。承 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並設出納、會計各一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用之。以上人員均為義務職,但實際必要開支得酌發交通費、誤餐費等津貼。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職處分期間為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 備查,解聘時亦同,本會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與臨時會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在十五天以前用書面通知,定期會每年清明節召開一次,臨時會召開方式三種。
(一)由理事會請求。
(二)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
(三)由監事會函請求。
第二十七條:會員不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每一出席會員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而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決議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亦同,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出席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一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天前或召開理事、監事會前將會議種類、時間、 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入 會 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會員每年應 一次繳納新台幣一千元整,榮譽會員免繳常
年會費。
(三)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與宗親捐助、利息收入及其他。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提經理事會審
查,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得先報主管機關,並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事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五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所有或指定之自治團體所有,
不得為私人所有。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