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貴明公謝姓宗親會第三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 一、時 間:民國100年9月18日(星期日)上午9時30分 二、地 點:關西鎮東平里三鄰老焿寮三號老屋公廳 三、主 席:理事長 謝維權 記 錄:謝慶榮 四、出席人員:謝維嶽、謝春珍、謝元寶、謝維宏、謝維傳、謝漢清、謝維洲、 謝鏡堂、謝維芳、謝維時、謝明兆、謝見亮、謝成科、謝紹順、 謝建國、謝慶榮、謝文秀、謝隆珍、謝昌平、謝維崗。 五、請 假:謝維富、謝明土、謝孟廣、謝維相、謝維堃、謝茂欽。 六、主席致詞:(略) 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及決議案執行情形 八、報告事項: (一) 會計建國宗親報告本會經費收支:截至201年9月18日,結餘64,945元。 (會後補支出4-1房謝陳蘭妹敬老金1,000元) (二) 鑑界結果:由見亮宗親按鑑界圖引導實際走踏解說界址界樁。 (三)宗親口頭建議: 1.年節宗親回公廳燒香者眾,點香器移至廳外避免擁擠。 2.以後清明掃墓要辦桌坐著才吃得下。 3.掛掃建議拉繩隔離以免宗親站在后土之後面。 4.建議宗親下次掛紙自備環保碗筷。 5.推薦較年輕的宗親向維富宗親學習擔任司儀。 6.修改獎學金辦法:大學很容易考,獎勵 1,000元即可,建議獲獎宗親寫簡介圖文A4一張,頒獎時客語自我介紹1~2分 鐘。研究所以上維持原案。 7.地門堂前帳篷要在祖塔正前方。 8.擴音喇叭聲音不夠大,站在稍遠一些就聽不到。 九、討論提案: (一) 審查100年度敬老金名冊。謝張玉妹宗長等十七名(如附件一)。 【決議】:照案通過。 (二) 101年春分日至廣東參加陸河開基一世祖本榮公墓掛紙祭拜。 2.宗親會支付新台幣5萬元為上限,做為祭拜1~5世祖之香燭蔬果 祭品等,原則上不支付個人食宿交通雜費。 3.安排行程後通知全體宗親,接受報名登記及擇期召開說明討論 會。 (三) 101年春分日至廣東之前,先邀陸河宗親來台參訪。 【決議】:緩議。 (四)修訂宗親會組織章程條文案。 十、臨時動議: (一)漢清宗親:公開銀行專戶提供熱心宗親按月或不定期小額捐款充實宗親會建設基金。 【決議】: 2.定時公布捐款房別姓名金額,以資徵信,以收拋磚引玉之效。 3.宗親會銀行帳戶戶名為「新竹縣貴明公謝姓宗親會」;帳號為「臺灣銀竹北分行068-004153587」。 (二)春珍宗親:公布捐贈給宗親會物資器材…等之宗親,以表感謝。 【決議】:製作感謝牌,長期懸掛於公廳。 (三)春珍宗親:祖塔地門堂前擴建廣場鋪設水泥,以利行走活動。 【決議】:先鋪碎石,俟地基踏實後再研議。 十二、散 會(12.00散會)。
(附件一) 民國一百年九九重陽節致贈敬老禮金名冊
(附件二) 新竹縣貴明公謝姓宗親會組織章程條文修訂對照表 2011年9月18日
新竹縣貴明公謝姓宗親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1年4月5日會員大會通過及新竹縣政府核備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會員大會通過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祭祀祖先、傳述祖德、慎終追遠,並遵祖訓敬宗睦族為 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貴明公派下子孫為組織範圍。 廳為是本會會址。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傳述及發揚祖德慎終追遠並遵祖訓敬宗睦族。 (二)祖塔、祖祠之管理及逢年過節之祭祀事項。 (三)團結宗族力量聯絡親誼,敬老尊賢、扶掖後進。 (四)謀求會員之福利及急難救助與慰問。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 (二)贊助會員:凡屬貴明公派下未設籍在新竹縣境內子孫。 (三)榮譽會員:凡捐贈本會價值超過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 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前二項之入會申請均須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為會員。 情事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 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形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含身故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以退還。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權利如左: (一)依章程享有參與會議發言權、表決權及選舉權、被選舉之權利, (二)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利益。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遵照本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指派之職務。 (三)出席通知之有關會議。 (四)按時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並於會員大會開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 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團體之解散或會員除名。 (四)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或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立理事會監事會,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 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惟餘留任期不足六 個月不予遞補。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查會員之資格。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總理會務,對外代表本 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主持會議,理事 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結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辭職案。 (五)其他有關監察職責事項。 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主持會議。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職處分期間為任期二分之一者。 (一)由理事會請求。 (二)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 (三)由監事會函請求。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重大事項。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入 會 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 (三)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與宗親捐助、利息收入及其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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